按照我国的传统习俗,谈婚论嫁时,男女双方往往都要付出一定的彩礼和嫁妆,恋爱中的夫妻难免会有送红包、送礼等一些经济往来。但当一段关系结束,双方分手时,挥金如土的人往往认为自己受到了损失,从而引发经济纠纷,甚至去法院要求相关费用。分手后,婚姻恋爱期间的费用该不该退?《法治日报》记者选取了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5起相关案件,提醒人们从恋爱到婚姻,要理性处理财产给付问题,纠纷要依法解决。 2018年4月,经人介绍,何与刘建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23日,他们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然而,半年后,刘和何解除了婚姻关系。随后,何某因婚姻恋爱期间未能索要费用,向卢氏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何某称,2018年5月21日,他花3005元为被告刘购买黄金首饰。在订婚仪式的前一天,被告收到了一个1万元现金的红包,在仪式当天,媒人给了刘的母亲6.8万元现金彩礼。2018年10月,刘要求何支付其所住房屋的装修费用,并花费2万元购买彩钢瓦、钢梁、门窗等材料。2018年11月,被告刘请求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但未返还原告与其交往期间支付的彩礼、房屋装饰、黄金首饰等财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但未登记结婚,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彩礼6.8万元。被告拒绝批准原告关于房屋装修2万元、订婚前一天支付红包1万元的主张,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不支持该主张。原告主张订婚前为被告购买的3005元黄金首饰应视为婚姻爱情过程中的礼物,故不支持原告的请求。 据此,本院判决被告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何人民币6.8万元。 2018年6月,经人介绍,贾与段相识相恋。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贾在初遇、料理家务、行礼求婚等过程中付给段十几万元的彩礼,其他财产价值几万元。2019年9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在婚礼上,贾再次给段发了一个总额为12000元的红包,并在新娘的茶叶罐里放了8888元现金,但两人都没有登记结婚。 从那以后,由于性格差异,他们经常发生矛盾,关系也逐渐恶化,无法在一起生活。2019年底,段离家后,双方不再同居,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经过多次协商调解未果,贾将段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责令段及其父母返还彩礼139488元,以及DIA项链、DIA戒指、金手镯、苹果手机等财物。 卢氏县法院五里川庭审理后认为,彩礼本质上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馈赠。一般情况下,当婚约失败时,彩礼的赠与自动解除,所以赠与人有权返还彩礼。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应返还符合彩礼性质的礼物和财产。在实践中,男人付给女人的彩礼金额通常是由女人的要求、男人的经济状况和当地习俗决定的。解除婚约时,返还彩礼也应在法律范围内,结合当地习俗,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不宜全额返还。在这种情况下,贾和段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按照农村的习俗举行了婚礼,住在一起,有了夫妻的现实。应当兼顾男女双方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审判中发现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法规,结合当地风俗习惯,酌情给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段及其父母返还原告贾的彩礼92322.3元,段返还贾的DIA戒指、DIA项链、一套黄金首饰和一部苹果手机。嫁妆是段的。 牟与女子李同居一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与李分手。陈某向卢氏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等费用6万元。 在审判期间,原告陈某声称他们是在2017年相识的。同年农历二十九月订婚时,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彩礼6万元。同日,陈某以现金支付5万元,微信转账1万元,共计6万元。除彩礼外,原告还向被告支付了约3万元的现金和物品。订婚后不久他们就住在一起了。2018年6月15日,患病住院,李未就诊,随后搬走分居。 被告李辩称,2018年1月,她与原告协商结婚,因为当时她在省外工作。2018年1月10日,陈某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给她,用于购买衣服、差旅费等费用。2018年2月4日,两人举行订婚仪式。当时她说不要彩礼,但是需要原告帮忙还她5万的外债。原告同意,提出5万元帮助她偿还外债。诉讼时,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也未形成婚姻关系,但同居一年以上。同居期间,原告给她钱买结婚用品,帮她还债,都是自愿送的礼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8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万元购买衣服作为礼物,不支持原告的请求。原告于2018年2月4日向被告支付的5万元,结合当地习俗应视为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彩礼。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已同居一年,法院判决被告自行返还部分彩礼给原告,并判决被告李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彩礼3.5万元。 范和张曾经是初中同学。毕业后忙于自己的生活,没怎么联系。2018年春天,他们在微信上与同学的群聊中重新建立了联系,感觉兴趣相投,好感倍增,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范会给张寄红包和转账,在纪念日、节日和张生日的时候表达爱意。 范知道张和别人结了婚,觉得自己是在“赔钱”,于是向张要他转来的钱。张通过微信和支付宝5次返还范13400元后,剩余的19022元未返还。范多次打电话来催促,但张始终推脱不了。范无奈,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张返还1.9万元。卢氏法院官道口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法院认为,判断本案所涉款项是否应予返还的关键在于该款项是否为有目的的馈赠。如果是目的赠与,如果目的没有实现,被告继续占有该财产将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本案中,原告在追求被告的过程中向被告转移人民币32422元,目的是促使被告与其谈恋爱结婚。但转让“520”、“521”、“1314”人民币32422元,生日祝福、礼物等象征爱的金额共计8622元,应该是一般的礼物。因此,对于3.2422万元中属于目的赠与的2.38万元,由于其目的因双方分手而未能实现,被告没有理由继续持有从中获得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根据查明的情况,被告已返还原告人民币13400元,剩余人民币10400元尚未返还。现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这在法律上是有根据的,应该依法予以支持。32422元中,8622元为一般赠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但不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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