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回应公众的呼声,尽快解决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草案还规定,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区政府原则上应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征迁补偿有时限要求。 "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等公益性征收项目,是维护群众利益,加快城市规划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该项目长期滞留不仅影响到回迁安置房等重点工程的建设,而且拉长了安置周期,影响到绝大多数签约居民的回迁权益,影响到公共利益的实现。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市住建委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区政府在争取绝大多数被征收人自愿签约的前提下,依法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切实维护绝大多数已签约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新法首先明确了征收补偿决定的工作流程。该草案提出,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应当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且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根据征收工作实践及相关司法判例,文件中对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提出了原则上应达到的时限要求。城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时限要求,一是督促各区政府履行职责,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决定,缩短执法周期,保障回迁安置房等重点项目建设;二是尽早明确征收当事人之间的补偿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后期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给被征收人带来不利影响。 文件送到确认地址即视为送达。 记者注意到,新规的第二个变化是对文书送达的规定作了适当调整,在现有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这一送达方式。 该草案还提出,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时,还可以要求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签署一份送达地址确认书,由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确认后作为一份补偿协议的送达地址。征收公房的被征收人和承租人的送达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区房屋征收部门;未及时通知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确认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换言之,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签字确认送达地址后,补偿决定等相关文书即送达该确认地址即视为送达。 另外,鉴于以往房屋征收从启动到公告送达的时间可能长达数月,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告送达方式的公告期,亦由原来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送达”改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送达”。 拒不搬迁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新法的第三个变化,就是对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不履行补偿决定规定义务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拒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可以自法定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原则上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补偿的,区人民政府原则上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工作,应遵循程序正当、预案科学、安全稳定、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程序告知、物品清点、证据保存、安置保障等问题,切实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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